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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科技不超7.24亿定增获深交所通过 国信证券建功

北京2月2日讯 万安科技(002590.SZ)昨晚披露《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万安科技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以及最终获得同意注册决定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1月9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显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即不超过143,894,077股(含本数),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发行股份数量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37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万安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5.8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自然人陈利祥、陈永汉、陈黎慕、俞迪辉、陈锋、陈黎明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55.72%的股份及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3,894,077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假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万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31.44%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陈利祥、陈永汉、陈黎慕、俞迪辉、陈锋、陈黎明合计控制公司42.86%的股份表决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万安科技表示,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资产负债率将得以降低,通过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部分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章旗凯、李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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