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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的操纵股价 也应重罚

来源:北京商报

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四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操纵“通宝能源”股票,账户组涉案交易亏损约149万元。李国院、杨晓华分别被处以110万元罚款,冯美娟、宋芳芳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本栏认为这样的处罚毫无痛感,操纵股价不能以最终操纵者盈亏作为处罚标准,即便亏损也掩盖不了操纵股价对股民的伤害,同样应该重罚。

组团操纵股价,还炒亏了,这种案例其实并不少见。从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绝对算不上是重罚,可能与他们操纵股价最终亏损有较大关系。这样的处罚,对于股民而言,可谓是法理说得通,情理上很难接受。

虽然操纵股价的“庄家”最终是亏损离场,但掩盖不了他们动用巨额资金盘中操纵股价的事实,既然是操纵股价,就一定涉及恶意打压、拉升、虚假挂单哄骗投资者等情形,在长期的操纵股价期间,会有不少的股民深受其害,被各种花式拉高或者恶意打压割了韭菜,因此,无论庄家最终的操盘是盈利还是亏损,对于股民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操纵股价的行为都应该予以重罚,不能说最终结果是亏损,就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如果对操纵者处罚不够狠,可能会让越来越多的庄家想去冒险试试,毕竟如果亏了也不会罚太多,万一赚了同时侥幸躲过监管处罚,更是一本万利。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引起监管层的注意。在本栏看来,由于对亏损的股价操纵罚得不够狠,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操纵股价最终以亏损收场背后,或许存在一些猫腻。

比如,把操纵股价的资金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属于底仓建仓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在一段时间内对某只股票进行秘密建仓,不做任何的敏感或者违规交易,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建立足够量的底仓,而这部分底仓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在股价拉高到一定幅度之后高位卖出,获得巨大的投资收益。

另一部分则属于操纵股价的账户组,这部分资金的目的就是负责对标的股票进行拉抬,在打压、拉升、洗盘等各种操盘手段下,对散户投资者进行蹂躏,目的是逐步把标的股票的股价拉升到某个特定价位,并进行一定时间的维持,配合起初建立的资金稳定出货套利。

如此一来,起初建仓的那部分资金在高位实现胜利大逃亡,它们没有反复的交易,也没有参与任何拉抬打压的操作,默默地赚足了整个行情,但它们其实是收益最大的账户,却很难被监管层发现,毕竟它们太低调了,低调得毫无破绽。

也可能正是有它们的存在,才会有这些明面上看着违规操纵股价却亏损收场的账户组,不惜冒着违法违规被罚的风险,去做一场结局注定是亏损的豪赌。

因此,无论操纵股价最终的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如果都以涉案金额总量为考量进行处罚,可能才会让这些违法违规者真正有疼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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